為進一步加強和規(guī)范公司中層干部、高級職稱等人員出國(境)證件管理工作,根據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公司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出國(境)人員登記備案
根據上級文件精神,我公司以下人員為出國(境)登記備案人員,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在公安機關出入(境)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。
1、中層干部;
2、取得高級職稱的人員;
3、其他需要登記備案的人員。
二、出國(境)證件的管理
員工出國(境)證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集中保管。經批準新辦理、過期換發(fā)、遺失補發(fā)、辦理延期的出國(境)證件,從公安機關領取7日內交由人力資源部部集中保管。經批準領用的出國(境)證件,應在回國(境)后10日內交公司人力資源部集中保管。
三、有關紀律要求
1、嚴禁瞞報持有出國(境)證件和瞞報因私出國(境)情況。領導干部對本人的出國(境)證件相關信息(證件號碼、簽發(fā)部門、有效期)及出入境情況要做好記錄,并在報告干部個人有關事項時嚴格按填報要求和說明如實報告,不得漏報、瞞報。
2、嚴禁持證件執(zhí)行公務,除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可持出國(境)證件出訪的情形外,一律不得持出國(境)證件執(zhí)行公務。嚴禁以任務緊急、來不及履行手續(xù)為由,規(guī)避因公出國(境)審批,私自持用出國(境)證件出訪執(zhí)行公務。
3、登記備案人員在國(境)外期間應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,嚴格遵守國家外事紀律和有關法律法規(guī)。
4、黨員領導干部在國(境)外期間不得以黨員的身份參加公開活動,如有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公司黨委報告。
5、領導干部應按照審批的期限如期回國(境),如遇確需延期的情況,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
6、對黨員干部在出國(境)或辦理出國(境)審批手續(xù)中弄虛作假,甚至偽造、變造或者買賣、使用偽造的出國(境)證件的,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。
7、對違反出國(境)證件管理規(guī)定,拒不交出所持出國(境)證件的黨員干部,應當給予批評教育,情節(jié)嚴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。
8、對黨員干部出國(境)私自不歸的,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采取組織處理措施。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,要從嚴懲處;對涉嫌犯罪的,報公安、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處理。
四、本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,其他未盡事宜按上級相關部門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五、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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